集团2015财年总营收为15亿8810万元人民币(约3亿2300万新元),利润和综合收益达4亿元人民币。
导师吴红梅点评:有机废气处理现在是价值的洼地,在中国有500亿的市场。蒋平说宜兴让自己有了走出去的底气:这是一个环保产业集聚又分工细致的环保产业大市场,不懂技术可以让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做工程有成熟的加工团队和安装团队做外部支撑。
如果命运一直如此顺利,估计蒋平还会在高管的路上走很长时间。蒋平的对标企业在世界范围目前只有日本和加拿大的公司,即使公司现在的体量只有1000万,但我相信他能实现弯道超车。2015年蒋平携自己的项目工业有机废气成套净化系统参加了由宜兴环科园和创业黑马联合主办的环保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环创赛),最终从入选的200个项目中脱颖而出,获得了企业组的三等奖,成为大赛遴选的优秀项目的一份子。现在西玖环保在宜兴的案例就有30个左右。彼时,宜兴的环保行业尤为缺少一些受过系统高等教育的人才,而宜兴市政府和蒋平的母校南京大学正在进行合作,顺势而为,蒋平进入了宜兴一家颇具影响力的环保企业工作。
蒋平80后创业者,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宜兴是中国环保产业诞生地之一,有40年的环保产业发展历史。定价机制混乱、技术创新度不高及从始至终的资金瓶颈等,都是产业突破的巨大绊脚石。
尽管近段时期有关环保服务定价完全市场化的热议不断,但时至今日,不仅在环保服务业,包括环保服务业在内的所有环保细分领域,在推进过程中之所以没有实现持续井喷的一大根源,正是定价机制的漏洞缺失。就市场层面来说,上半年的环保投资主要分布于水、气、VOCs治理等原有优势领域,领域分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以至于新兴的投资风口潜力尚未被充分发掘。经济整体下行压力带来的影响,同样是环保市场不容忽视的阻碍。超过万亿又如何?环境服务业的崛起,其实只是整个环保产业链条中其他细分领域高速增长的缩影,其实,在呼声如此之高,国家政府如此重视的情况下,环保产业超过万亿规模,是毋庸置疑的,或早或晚而已。
以财政资金为唯一依托的个大项目无法形成完整产业链,环保投资的暴发性机会无法实现根本性突破。环境服务业崛起环保产业冲刺万亿桂冠,似乎就要手到擒来。
近日,有关环境服务业的谈论声同样四起。上半年局势已定,如果下半年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2016年将成为环保投资总额首度突破万亿的年份。据文一波分析,目前我国尚有近70%的环保领域治理需求未得到满足,如海绵城市、地下管廊、综合区域治理、土壤修复、黑臭水体、污泥处理、VOCs监测等。市场融资难、融资贵,市场不透明,诚信度低及恶性竞争等乱象仍旧存在。
根据统计数据,2016上半年,我国环保市场投资规模已经达到5000万亿~5400万亿,逆国民经济疲软之势而涨潮。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赵笠钧断言:环境服务业的春天来了。此外,城镇黑臭水体、垃圾分类、雾霾、毒地、污泥处理、垃圾渗滤液等环境治理的难点有待突破创新。政策与市场透析从政策层面而言,上半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空净新国标、十三五规划纲要、土十条、垃圾强制分类方案、新版危废名录及各大政策的配套细则陆续落地,形成水、气、土、固废等细分领域欣欣向荣之势,外加八大高规格环保钦差中央督察组的成功入驻,各地环保政策及环保项目也将在下半年加速落地。
正所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随着环保治理工作的推进,环保产业市场的成熟,前端预防逐步取代末端治理,外加越做越大的产业规模、越来越严的监管态势以及越来越多资本驱动,环境服务业的占比将得到十分可观的提升。
然而,环境服务业作为环境产业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春天真的要来了吗?有这么一组数据:以美国为例,环境服务业是其子行业中占比最大的一项,高达52%,收入超过1600亿美元。结语综上可知,在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目前处于冰火两重天的环保产业,在未来突破万亿乃至十几、几十万亿门槛可能都并非难事,但让该产业成为真正的支柱产业,并可持续稳定地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增长点,仍旧欠缺火候。
相比之下,我国逊色许多,2007年,我国环境服务业占比5.7%,收入仅为美国的4.5%。通过上述大致情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环保市场在遭遇重重压力的情况下,尚且能够维持稳定增长态势,一旦压力阻力变小,市场环境优化,政策切实扎根,下半年的增长势头,较上半年有过之而无不及,真正成为业界期盼已久的万亿级别产业,是超大概率事件,甚至是必然事件。纵使在几年或明年超过了万亿规模,环保产业的软肋同样不能因此而被忽视。桑德集团董事长文一波预测,2016年环境服务业收入约7628亿,到十三五末将增长至2.3万亿元八、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投标现场拒收投标文件明确了一种情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Let go!一、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招投标工作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由于《条例》并没有对于文件中所称日进行明确的定义,是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也即按照 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直接由招标人来进行。
以上针对《条例》中部分影响实际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的新的规定,做了一些粗略的介绍。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过评标结束,公示期间受到相关方的投诉,查实证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但是按照原来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可以以此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形,处理相关问题缺乏法规支撑。
和发改委27号令第四十八条、发改委30号令第五十八条类似条款对比,增加了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情况,这是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以下简称发改委30号令)第十五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27号,以下简称发改委27号令)第十四条均有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三、澄清或者修改应该提前多长时间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规范操作,避免潜在的程序风向,需要从业人员开动脑筋。五、最高投标限价、最低投标限价《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但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和发改委11号令均未提到质疑,也即《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新进入者越来越多,蓝海已然泛红,中标越来越少,公司的业绩下降。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反之的解读是,如果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到相关文件的编制,便可以不遵守提前3日或者15日的规定。
四、潜在投标人何时可以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异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此次《条例》增加了部分事项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与《政府采购法》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商务部13号令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述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以免在项目后期实施执行过程中,因为此类问题被相关利益方以不同的法规要求作为程序瑕疵点进行攻击。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发改委30号令也在第十八条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而非最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相对资格预审而言,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现在仍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近年来,大多数依赖工程和设备类投标的环保公司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条例》历经数年的起草,数易其稿,其中需要认真学习的地方还有众多内容。这也是《条例》中新的规定。